一、適用依據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
二、適用對象
1.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等國家機關或公證機構,因偵查、審理或公證需要,查(借)閱有關人員檔案。
2.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調動、招聘、入黨、出國等事由需要,查(借)閱有關人員檔案。
三、受理機構
縣級以上(含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四、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五、辦理要件
1.單位查(借)檔介紹信或查(借)檔函原件,必須申明查(借)檔人姓名、人數、政治面貌;被查(借)閱人姓名和查(借)檔理由;
2.查檔人員身份證或工作證原件和復印件;
3.借檔人員身份證或工作證原件和復印件,被借檔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六、辦事流程
1.出示單位查(借)檔介紹信或查(借)檔函原件、查(借)檔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工作證)。符合查(借)閱檔規定的,辦理查(借)閱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僅可依據檔案向查(借)閱單位介紹被查(借)閱人的有關情況。
2.經審核批準查(借)閱的,檔案管理人員根據規定和需要,提供檔案或檔案中的部分材料。查閱檔案的,安排查閱單位到指定的閱檔室查閱檔案;借閱檔案的,辦理借出登記手續。
3.查閱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摘抄、復制、拍照檔案材料的須經檔案管理人員同意。檔案管理人員對查閱單位摘抄、復制的有關內容與檔案進行認真核對,無誤后注明“材料摘(出)自本人檔案”,并加蓋本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人事代理專用章。
4.查(借)閱完畢,庫房工作人員對檔案進行清點核對,確認無失散、無損壞后在查(借)閱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七、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八、業務流程圖